重庆市司法局:重庆市实施《人体损伤所致程度鉴定标准》的指导意见

2024-04-02 15:19:34 乙字管<

  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,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明确要对攻击性损伤进行损伤所致程度鉴定的,可以受理,委托单位要求对损伤机制进行检验确定的,可作损伤机制分析。

  测量创口或瘢痕时,一般以人体标准解剖学姿势做测量, 使皮肤处于正常状态,避免在皮肤松弛/紧张状态下测量。

  腋窝、肘关节等涉及皮肤遮蔽、皱褶的关节部位创口或瘢 痕测量:原则上使关节处于功能位时做测量;因限制性不能够达到功能位的,应尽量接近功能位进行测量。

  测量参考资料(GA/T 1661—2019附录C关节功能位参 考值):

  1) 腋窝:肩关节前屈20°~40°,外展20°~50°,内旋30°~50°。

  组织器官因长期制动、内固定治疗等所致的活动能力、关节功能障碍,须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系统性功能康复锻炼,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。

  瘢痕可按长度计算,也可按面积计算,长度或者面积之一达到规定,即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所致程度。块状瘢痕的长度按最长径计算,不以周径作为瘢痕长度。

  两次或两次以上损伤所致的相交创口或瘢痕,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;一次损伤所形成的间断创口或瘢痕,按多个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。

  与原创口相连或相交,临床探查、清创所必须的扩创,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入总长度;除扩创外必须的手术切口计入创口或瘢痕长度。

  耳廓后乳突区,即“乳突尖一耳廓后沟一发际线”区域无头发覆盖,该区域的软组织损伤按照头皮损伤进行鉴定。

  5.1.2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,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,须手术治疗。(重伤二级)

  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,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,未经手术治疗恢复的,鉴定为轻伤一级。

  颅骨凹陷性骨折指累及颅骨内板、凹入颅腔的骨折;颅骨粉碎性骨折须累及颅骨内板。

  仅有头痛、头晕和脑膜刺激征等一过性症状与体征,但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、脑受压或颅压升高等体征,或症状与体征维持的时间较短即痊愈者,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。

  5.1.2h颅内出血,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。(重伤二级)颅内出血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,但达到手术指征且行手术治疗的,比照本条鉴定。

  10.0cm以上,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.0cm以上。(重伤二级) 本条中所指的“条状瘢痕”,是指宽度达到2mm的增生瘢痕、瘢痕疙瘩、凹陷瘢痕、桥状瘢痕、赘状瘢痕、踐状瘢痕、挛缩瘢痕等。

  “皮肤创口或者瘢痕”,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;长度1.0cm以上”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。

  3 . 5.2.4c 口唇全层裂创,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.0cm以上 (轻伤二级)。

  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、肌肉以及粘膜;“皮肤创口或者瘢痕”,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;“长度1.0cm 以上”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,唇红创口比照皮肤创口;口唇穿透创,比照本条鉴定。

  在视力、听力损害的损伤所致程度鉴定中,若伤前视力、听力损害对检验判定的结论有影响的,应由委托单位提供伤前近期视力、听力情况。若不能提供的,不宜进行视力、听力的损伤所致程度鉴定,但应在鉴定书中对视力、听力损害的不确定情况加以说明。

  5.2.2h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.5cm以上。(重伤二级) 5.2.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;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.2cm

  2.5.2.3i 一侧鼻泪管断裂;一侧内眦韧带断裂。(轻伤一级)内眦韧带的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。

  544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;外伤性白内障;外伤性低眼压;外伤性青光眼。(轻伤二级)

  5.3.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。(轻伤二级)6周内愈合或不能确定愈合时间的鼓膜穿孔,鉴定为轻微伤。

  5.2.40鼻骨粉碎性骨折;双侧鼻骨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上伽骨额突骨折;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;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。

  死髓牙、无髓牙外伤脱落或者折断的,适用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,即两者作用相当,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所致程度等级。

  牙周炎:分轻度、中度、重度。中度牙周炎适用“4.3.2”, 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,即两者作用相当,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

  度降低损伤所致程度等级。重度牙周炎适用“4.3.3,既往病为最大的作用,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,不宜进行损伤所致程度鉴定,只说明因果关系。

  轻度,牙周袋≤4mm,附着丧失l-2mm, 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不超过根长的1/3;中度,牙周袋≤6mm,附着丧失3-4mm, X线片显示牙槽骨水平型或角型吸收超过根长的1/3,但不超过根长的1/2,牙齿可有轻度松动;重度,牙周袋〉>6mm,附着丧失≥ 5mm, 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超过根长的1/2,牙多有松动。

  颈前部包含颈前三角区、胸锁乳突肌区、颈外侧区。胸锁乳突肌前缘,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,构成颈前三角区。

  项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依据“颈部损伤5.5.5轻微伤”相关条款鉴定,构成轻伤以上的计入躯干部,依据相关条款鉴定。

  5.9.4c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;半月板破裂。(轻伤二级)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。

  软组织肿胀、神经水肿等所致的四肢重要神经传导功能障碍, 神经纤维无结构改变,数日或数周内功能便自行恢复,鉴定为轻微伤。

  5.10.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(不 含第2至5指末节)。(轻伤二级)

  一节指骨线形骨折伴一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,或两节以上掌 骨不完全性骨折,比照本条鉴定。

  电击伤的症状和体征常为一过性,缺乏病历记载等资料,鉴定时委托单位须提供明确的电击伤史及电击伤症状、体征。

  5.12.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。(轻伤二级)指手术不能清除或不宜清除的异物存留。

  6.5盲管创、贯通创,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,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所致程度。

  6.7骨皮质的砍(刺)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(无功能障碍)的,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。

  6.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、主动脉弓分支、肺动 脉、肺静脉、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,腹主动脉、骼总动脉、骼外 动脉、骼外静脉。

  上述大血管以外的其它血管破裂,按原发性损伤或者失血性休克等并发症、后遗症进行检验确定。

  所指大血管受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,行内隔绝术的,按大血管破裂进行鉴定。

  按照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》6.17的规定,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。

  按照“附则6.2”之规定,以这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最重结果进行鉴定,鉴定时以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为基础,并参考相关 调查村料。

  须手术治疗是指具有手术指征,并行手术治疗的。手术指征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、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 诊疗指南、临床专家共识或专业参考书确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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